请假制度规定超过3天不请假缺勤算自动离职违法,具体原因如下:
1、原劳动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曾经明确,“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即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如辞职未准擅自离职;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
2、原劳动部曾经规定,旷工是指非不可抗力因素,职工既不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而不出勤。职工不请假3天未上班,应属于旷工。但旷工并非自动离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经废止了自动离职一说,用人单位规定旷工3天算自动离职与法律法规精神相悖,属于无效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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