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货物管理合同
1.若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应付合同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安全、完整的保管好仓储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的仓储费用中直接扣除,对甲方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储存期间,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仓储物交由他人保管的,或者乙方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仓储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对甲方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仓储货物管理合同
1.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合同总价款包括入库费、仓租、出库费及仓储物检验、运输、装卸、税费、保险以及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支付的其他费用。除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以外的其他费用。
2.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符合财务和税务规定的收款票据或全额后,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3.合同价款的支付,双方约定采用 。
仓储货物管理合同
仓储合同(普通货物)
仓储合同
甲方(存货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乙方(保管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甲乙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意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