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机立案标准如下:
1、设置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机5台以上的;
8、因、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机5台以上的;
有下列行为的,作为共同违法行为人或者罪、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处理如下:
1、与他人共谋,为他人利用具有功能游戏机实施活动提供机器、资金、场地、技术维护等直接帮助的;
2、参与赌场管理并按赌场收入分红的;
3、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与直接相关工作的。四、对尚未达到以上犯罪标准的,可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