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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

项目执行协议书

省(区、市)司法厅(局)法律援助管理机构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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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管理办公室制

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执行协议书

甲方:乙方:

为确保20__年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的公益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及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第1条甲方组织成立本省(区、市)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指导、监督、管理本辖区内项目实施工作。

第2条甲方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广泛覆盖、突出重点的原则,对本省(区、市)项目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3条甲方负责监督乙方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关于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公益性、安全性、有效性。督促乙方应当为项目资金设立专户,或者所属司法局或项目实施单位现有的账户,但须核算,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4条甲方负责监督乙方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关于项目案件办理的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确保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5条甲方负责督促乙方按照《暂行办法》第31条规定,在下一个季度开始前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上个季度的相关项目材料。

第6条甲方按照《暂行办法》第32条规定,负责汇总、统计本省(区、市)各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

第7条甲方负责将乙方的案件信息及时录入“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信息数据管理系统”。

第甲方对乙方按照《暂行办法》第33条报送的《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办案补贴发放情况表》,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2、第29条、第30条、第3规定,严格审查相关案件补贴标准。

第9条甲方负责督促乙方按照《暂行办法》第33条规定,及时向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发放办案补贴,并将《中国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办案补贴发放情况表》报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10条甲方负责督促乙方按照《暂行办法》第40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审计和检查。

第11条甲方按照《暂行办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负责对乙方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12条甲方发现乙方未按要求执行项目或项目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以及未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有权予以纠正并及时上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第13条在项目实施期间,乙方根据初步预算的资金数,按照《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办理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五个方面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件。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最终拨付乙方的资金数将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和乙方的实际办案量来确定。

项目资助案件的范围和类型按照《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可列为项目资助案件:

(1)20__年1月1日以后依照《暂行办法》的规定立案的案件;

(2)20__年6月30日以后立案,20__年结案,属于《暂行办法》规定的案件范围,其办理过程和存档文件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应当发放办案补贴而尚未发放的案件,需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填写《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申请表》、《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受理意见表》和《专项彩票公3

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结案审查表》并存档。已经发放办案补贴的案件不再列入项目资助范围。

第14条办案补贴标准按照《暂行办法》第2、第29条、第30条、第37条和第3规定执行。

第15条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按《暂行办法》第31条、

第32条规定执行。

第16条乙方办理项目案件应着眼于维护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17条乙方应当为项目资金设立专户,或者所属司法局或项目实施单位现有的账户,但须核算,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1乙方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31条规定,在下一个季度开始前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相关项目材料。

第19条乙方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2、第29条、

第30条、第37条和第3规定,严格审查相关案件补贴标准,及时向案件承办单位或个人发放办案补贴,并将填写的《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办案补贴发放情况表》报甲方。

第20条本项目资金,乙方只能用于向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发放办案补贴,不得用于除此之外的其他支出。由本4

项目资助的案件,不得再申请其他财律援助经费或其他办案补贴。

第21条乙方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或拖延支付、抵扣项目资金,不得贪污挪用、虚报冒领、挥霍浪费项目资金。

第22条乙方应当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并填写《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受理意见表》,对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并指派案件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具体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23条乙方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17条的规定,尽量指派律师事务所承办本项目资助的案件。东部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得指派本单位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本项目资助的案件,中西部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本单位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本项目资助的案件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办理本项目资助案件总数的30%。

第24条乙方应当督促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与受援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25条乙方应当督促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依据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为受援5

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收取受援人的财物。

第26条乙方组织办理的案件中属于调解结案的,要求有调解协议和调解笔录。如果是当场调解并给付资金的,应当有当事人书写的情况说明。

第27条案件承办过程中,如发现受援人申报的案情或经济状况等失实的,或发现受援人有《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列举的情形时,乙方视情况可以终止对受援人的法律援助。

第2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乙方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

重大、复杂、疑难法律援助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案件:

(一)可能带来集体上访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当事人为十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乙方应当书写不少于1000字的案情介绍、办理过程及效果,并上报甲方,甲方汇总后及时上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第29条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关于疑难案件和跨地区办理的案件比例掌握办案量。

第30条乙方应当督促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按照《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结案订卷,并报乙方审查。乙方审查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援助管理的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存档。《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结案材料应当作为卷宗材料的重要内容予以存档。所有归档的案卷材料应当在封面上标明“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字样。

第31条乙方应当对承办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32条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审计和检查。

第33条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和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34条在执行项目过程中,项目内容原则上不能改变,如乙方需要调整或更改项目内容、实施时间,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上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得到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35条乙方利用本项目数据、材料撰写论文发表,应注明得到本项目支持。项目下各种表格、编印材料及项目成果等在刊印或者出版时均应标明“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字样。

第36条乙方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实施本项目,不得使用本项目的名义招商引资、搞赞助、作广告。

三、其他

第37条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间内出具不能履行的证明,甲方及时上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结算经费。

第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作为协议签约方各持一份,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作为项目资助方持一份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负责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负责人: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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