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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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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三个档次,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到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一、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实践中劳动能力鉴定通常被称为“评残”,是劳动者在被确定为工伤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二、因工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①因工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必须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即须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

②因工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机——医疗终结。

因工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必须是在工伤治疗终结,病情稳定后才能提出鉴定申请。

③因工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生理功能——工伤致残。

即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终结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三、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①《认定工伤决定书》

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③工伤治疗的全部病历资料,含门诊病历、出院记录、检查报告等

④涉及肢体缺失、疤痕脱发等需提交包括伤残部位的照片

四、劳动能力鉴定有哪些程序?

提出申请: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审核预约:根据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按规定进行预约鉴定时间、地点。

现场鉴定: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鉴定,提出临床检查及鉴定意见。

作出结论: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结论送达: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现场或邮寄送达。

救济途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机构提出复核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机构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对初次鉴定情况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鉴定结论。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复核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查鉴定:自初次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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