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草案把《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非国有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商自然人,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我个人认为,新《破产法》还应包含个人破产法(自然人破产或消费者破产)的内容。
理由如下:
1.一部没有个人破产法内容的破产法不是一部完整的破产法。西方早期商业繁荣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个人破产法的出现和发展。正是因为在现实商业活动中有了个人破产,才带动了西方早期和后期成熟市场经济的出现,先有个人破产后有公司破产。公司破产不过是个人破产的放大和延伸。很难设想,在一个连个人债权债务责任意识都不具备的社会里,企业会具有债权债务的责任意识。因此扎根于个人责任土壤的破产法,不应该不包括个人破产法的内容,中国要真正迈向市场经济,也必须先从法律制度上引导个人要有责任意识。中国新《破产法》要担负起建构个人信用,进而建立企业信用然后扩展为全社会信用的新制度责任,这也是新破产法的宗旨和目的之一。
有人认为个人破产法重点是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因此,个人破产制度不适合中国,因为在中国每个人都可能利用它逃债。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因为个人破产法虽然给破产的个人豁免债务,但这种债务豁免的前提是该债务人具有良好的信用和没有欺诈行为,同时,破产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后,所有的个人信用记录和财产都处于监控之中。
2.从各国破产法情况看,个人破产法也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破产法的重要内容。美国的个人破产又称为消费者破产,在美国破产法第7章和第13章等章节中有具体规定。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的破产法中,个人破产法都是其重要内容。从破产实践角度看,国际上个人破产案件的数量发展迅速,整个破产案件数量比例上,个人破产占了绝大部分。如在1999年和2000年,美国的破产案件数达到了130万件,其中个人破产案件占95%。
3.中国实施个人破产已初步具备条件。近年来中国的住房、汽车以及家庭消费品信用贷款正快速发展,个人信用记录制度也在飞速发展。这为个人破产的实施奠定了基础。据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7月5日报道,2000年末仅中国建设银行全行累计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达1823亿元,贷款余额1368亿元,占全行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达9.94%,市场份额达42%。2001年建-行还新增个人住房贷款600亿元,同时加强和规范了对借款人的信用调查、资格审查、抵押物估价、合同签订等业务操作工作。另据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6月28日报道,上海在1999年专门建立了一个资信有限公司,完成了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工程即信用报告查询系统,专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情况,现在已向全市15家商业银行和一些大中型企业提供服务。从2002年开始,上海还试行对个人信用评估打分,信用评分包括还款历史、欠款数目、企业历史的长度、新的贷款、正在使用的贷款种类等五个方面的信用信息,风险分越高,个人的信用度也越高。
4.中国正快速迈向市场经济,加入WTO以后,中国社会将更加开放,个人自由度更大,私人财富和私有财产也更为增多。如果没有与这些新现象相匹配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没有个人破产制度,那么市场经济、商业交易将会成为无源之水,缺乏个人和社会的信用信誉基础。如现在许多公司为了逃避债务,在企业终止时,不去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清算注销手续,公司负责人就关门走人,留下一个空壳公司。应研究一下在这种情况下将公司债务责任自动转为个人债务责任,并启动个人破产程序追究欺诈责任的法律问题。
在新《破产法》当中规定个人破产的内容,是为了下一步在市民社会中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实施个人破产制度预留空间,同时推动金融体系完善的改革,为中国走向健康正常的市场经济打下良好基础。这也是法律实现正义性的途径和功能之一。
总结上述,个人破产法应纳入新《破产法》(草案)的调整范围。建议个人破产法应规定:在债务人申请的情况下,应提供保护和监督债务人有序清偿债务的程序;允许处于破产清算中的债务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以保证最低生活水准,并允许他们重新开始自己的新生活
一、破产重整的流程
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3、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4、指定管理人。
5、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10、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11、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
12、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13、《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第、90、91条)
14、《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
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1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至此,公司破产重整程序结束。
企业破产重组的全部流程中贯穿的时间节点是大家需要着重注意的事项,因为时间在法律中是非常严肃的条件,超过这个时间节点,法律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