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主体不同。出让主体是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2、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即可;转让条件有,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3、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让属于他物权设定;转让属于他物权转移。
4、交易市场不同。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和地方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条 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公布,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