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我院根据上级的要求,认真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结合平安医院的创建工作,以维护医院政治稳定,治安消防安全为目标,为临床一线服务,立足基础,深化创新,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先后开展维护医院稳定,五五普法教育,治安防范,消防安全教育,安全生产管理,医疗质量管理,纠纷调解等一系列工作,为医院的平安创建、安全生产管理年及医疗质量万里行等活动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现将2010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建立建全了管理和责任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制,医院强化了以邵敏为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组员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各组员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2、落实目标责任制,为把医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真正落到实处,医院同各科室(病区、班、组)的负责人签订了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明确科室负责人为第一综合治理责任人,同时落实月(季)度例会制度。
3、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治安防范措施,有效降低医院的刑事发案率,改变医院的政治面貌。医院是公共场所,我院又地处繁华的新华街,进出人员杂,每天有1000多人次进出医院,在如此多的人员中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有一定的难度,根据这一特殊情况,我院充分利用现有的硬件设施进行24小时监控,并加强制度建设,要求每个值班保安做好巡逻登记工作,做到谁上班,谁负责。增强保安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4、针对“打开围墙办医院”的方针,我院实行开放式管理。人员流动量大、杂,在病区、容易发生钱包、手机被窃这一现象,我们采取了相应措施。①专门请婺城分局反扒能手在门诊、、抽点巡逻(特别是单人病房和电梯口病房),使我院失窃率大大降低。②对门诊楼各楼层的电子监控设备进行了改造,优化了监控设备,并在门诊药房、付款窗口粘贴防盗警示标牌。组成人防和技防的双重防范,使我院门诊发案率明显降低。
5、抓好普法教育工作,用法律保护自己,用法律手段来处理医疗纠纷。在医院的医疗服务中,特别是病人死亡,造成医院与病人家属的纠纷,是医院最头痛、最棘手的事情。病人家属寻衅滋事,大动干戈,有时影响到其他病人的治疗和正常办公。我们一方面用法律来教育病人,一方面利用与派出所共建警务室的便利关系,请机关提早介入给予调解,医院出现的许多纠纷都能及时平息。
10年我院进一步深入开展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10年我们将再接再励,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为医院的安全尽职尽责努力工作,争取有更好的成绩。
二、继续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工作
医院的治安、消防安全是平安医院创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院贯彻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医院平安创建实际工作,认真学习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发动和依靠全院干部职工,为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平安医院的创建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1、思想重视,认识到位
医院治安安全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患者、家属及广大医护人员。医院始终将治安安全工作列为医院工作重点来抓。每年都将此项工作列入义程,我们每季组织一次安全教育活动。上级的有关文件通知,在院长办公会、院周会上反复传达学习,以邵敏为主任的“综合治理委员会”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安全警钟要时时敲、月月响。医院利用横幅、黑板报、宣传窗、信息网络,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如围绕医院的医疗质量安全、“医患纠纷安全”、“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安全”、“科室外出活动安全”、“车辆停放安全”、“消防安全”等开展学习讨论。人人重视治安安全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排除,发现不安全事件及时报告,及时整改。一年来医院未发生刑事案件、重大医疗事故和治安、消防责任事故。全院874名职工,100多名临时工均无违法违纪记录。
2、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谁主管、谁负责”这是个很好的制度。医院的治安安全工作也是一样,根据医院工作需要,成立了“消防工作管理委员会”和“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定期对全院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消防工作和治安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开出“要事督办单”,限时整改。院领导每季度要对全院的医疗质量安全、消防安全和治安安全进行大检查。保安部做到月月要检查,小问题及时解决,大隐患及时上报。
保安部与各科室、病区签定了“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科主任、护士长为第一责任人,同时落实月(季)度例会制度。年终院部对各科室(病区)进行考核,对消防、治安安全工作不合格病区(科室)实行“一票否决”。
3、以制度化管理,保障医院治安稳定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立必要的安全制度是提高医院治安安全的保证。确保医院财产和医护人员安全,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建立和完善一定的安全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我院先后制定和完善了《门卫制度》、《临时工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保安巡逻制度》、《危险品,(麻醉品)保管制度》、《财会人员现金保管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市人民医院消防应急预案》、《市人民医院急救长铃规定》,医院在节假日安排院领导和职能科室负责人双值班制度。由于有了以上一些制度,门卫白天把好人员进出关,晚间各楼道按时上锁。保安人员严格执行《治安消防巡逻制度》做到每二小时全院巡逻一次,巡逻病房后由值班医护人员签字,保证在第一时间掌握病区不安定因素及消防安全系数。医院财务科、药库、总务仓库、计算机房等重点部们均安装了110防盗报警系统,病案档案室及有贵重医疗设备的科室均安装了防盗窗、防盗门。门诊楼、新病房大楼、内科住院楼、均安装有电子监控设施,有效增强了医院的安全系数。
4、警民共建,齐抓医院治安
我院与婺城分局城中派出所建立共建关系,在医院建立警务室。城中派出所对我院的治安安全和普法教育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每周二、四、派民警到警务室值班,所领导每季一次到医院为医护人员上普法教育课,分析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使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让医护人员懂得如果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用法律手段来处理医疗纠纷。同时我们还利用警民共建关系。请城中派出所民警(反扒能手)指导在门诊、病房开展反扒窃专项行动,使门诊、病房钱包、手机失窃率大大降低,得到了病人及医护人员的肯定。
5、抓消防安全防范不放松
安全事故防不胜防,火灾事故也一样。多年来我院十分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医院成立有义务消防队。并建立了《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年进行了一次消防演练。邀请消防队参谋到医院来讲课培训,使队员个个懂得消防知识,人人学会使用灭火器材。我们还组织全院职工分批进行消防培训,让全院医护人员的消防意识得到有效提高。医院的十五层病房大楼配有温度探测器、烟感、喷淋系统,紧急逃生缓降器等先进消防设施。设消防控制中心一个,由专业人员持证上岗,24小时值班。在每个病房门上设置了应急疏散路线图,让住院病人及家属知道自己所处的位置,紧急情况下怎样离开。为确保防火安全医院今年先后更新了部分干粉灭火器。更换烟感探测器30只,消防安全出口标志牌10块,并在门诊检验科加挂了2只应急灯、4块安全出口标志牌,急诊输血科、急诊化验室各增加了1只应急灯,病房大楼的230只干粉灭火器已在请示更换当中。在此基础上保卫科还制定有火灾应急预案和消防知识宣传资料,在每个病区(科室)进行宣传学习。保卫科经常对全院各病区(科室)进行消防检查,通过检查整改,彻底排除了安全隐患。
6、加强安全检查,及时落实整改
绷紧安全工作这根弦。勤查勤检不放松。院领导根据医院工作特点,在每周的院长查房时,对全院的消防,治安安全工作都认真细致的检查,发现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解决。重视出租房管理,保卫科将租房户的详细情况登记造册,并与租房户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定期对出租房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保卫科每周对各病区(科室)进行全面检查。查门窗、查电器使用、查消防设施,同时宣教病人及家属,不要在病房吸烟和使用电器。教育工友不在配电房使用电饭煲、微波炉,把事故苗头消灭于萌芽状态。
医院新区的安全保卫工作保卫科也非常重视,为新区设立24小时门卫值班制度,定时对宿舍区进行巡逻检查(2小时一次),晚上大门定时上锁,自行车、摩托车入库有序停放,谢绝外来车辆过夜停放。积极协助辖区派出所创建“平安小区”。
7、加强周边社区治安整治
医院的周边治安整治不容忽视。我院地处繁华的新华街,西靠市区最大的“兰溪门菜场”,外来人员过多,治安状况复杂。根据这一情况,医院保卫科请城中派出所协助指导,每天中午、晚上到四周巡逻。如发现围墙、栏杆有缺口破损,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整改维修。发现违章摊贩占道经营及时给予整治清理,若发现外来不法可疑人员能不畏,依法盘问查询。
8、规范院内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停放安全有序
“螺蛳壳里做道场”是我们施长春院长对外常说的一句话。医院因地理环境及历史原因,占地面积不大,供车辆停放的面积不多,这就给车辆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保卫科制定了《停车须知》制度及职工车辆停放通行证,车管人员24小时值班,对进出库车辆认真指挥,并做好登记工作。为确保停放安全,医院给汽车停放处划定标准车位,安装了减速块,定位器等车库设施,并且利用监控设施进行24小时监控。车管人员加强巡逻,做到谁上班谁负责。
医院治安消防安全是医院发展的根本,医院治安消防安全工作必须长抓不懈。
三、开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活动
开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活动也是社会综合治理和平安医院创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院根据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部署,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在医疗安全,生产安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医院专门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市人民医院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各职能科室、临床科室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把生产安全、医疗安全、防火、防盗、社会治安等具体工作分解并落实到科室及个人。
2、医院定期组织院长行政查房,通过走访病人,现场查看等形式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或个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人或事进行处罚,并做到考核有标准,检查有尺度,奖惩有依据。
3、生产安全的防范要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强化特种设备及水、电、气、交通、通讯、信息网络等重点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并与奖惩相结合。
4、为确保医院安全,医院增加了安全设施、保安人员的投入,今年在原有监控设施的基础上,又新增加了部分摄像机,有效增强了医院治安安全的系数。
5、10年医院对一批老化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了更换,对全部烟感进行了全面清洗,更新烟感探测器30只,消防水带、水头若干只,更新干粉灭火器若干只,更换消防安全出口标志牌10块,增加消防安全出口标志牌4块,应急灯4只,更新了消控主机,有效增强了消防安全系数。
开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活动,有利于创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让患者安全、满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虽然,我们在2010年度的各项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市局及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将在2011年的工作中,按照、市、市卫生局及上级相关部门提出的要求,严格管理,落实责任,把医院的各项工作做得更好、更扎实。
2011年保卫科
一、参照消防部门意见,2月底前完成对婺城大厦行政楼消防设施改造工作。
二、1月底前通过“市级治安安全单位”考评,做好“省级治安安全示范单位”的申报工作。
三、编制保卫科2011年度工作计划,与临床科室签订“2011年度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2011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重新修订《单位内部治安防控工作规范》、《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四、继续做好“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资料收集工作,逐项完成迎接省“平安医院”创建考核准备工作。
五、落实普法教育工作,充分发挥院报、宣传专栏、橱窗等的宣传阵地作用,利用信息网络宣传,举办讲座,知识竞赛等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营造学法用法的氛围。
六、继续在全院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不断完善治安安全设施,强化各项制度落实,确保继续深化“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力争年内通过省级“平安医院”创建考核验收工作。
七、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多种形式宣传新《消防法》,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年内进行1—2次消防演练。认真组织消防知识培训,力争年内全体医务人员都能正确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继续加强消防重点部位的监管力度,确保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八、做好医患纠纷的调处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医患纠纷,利用与城中派出所共建警务室的便利关系,请机关提早介入,防止矛盾激化,保证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
九、认真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完善各种制度、措施,强化剧毒、品管理,协助辖区派出所开展“无毒社区”工作。
去年8月份以来,我院认真贯彻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让病人满意在我院为宗旨,紧紧围绕发扬“抗非”精神,当好“健康卫士”这一主题,扎扎实实地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通过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推进医院进一步更新服务理念,转变服务模式,改进服务流程,改善服务态度,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使医院的行风建设,有了新的进展,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现将我院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做如下汇报:
一、医院基本情况
*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学院附属*市立医院、*市红十字医院、*市眼科医院、*医学院眼科教学医院)。创建于1935年。目前医院占地面积2.9万平方米,建筑面积4.6万平方米,编制床位700张;拥有1个省级重点专科,四个市级重点学科和五个院级重点专科。在职职工1*7人,其中高级技术职务196名,享受国家津贴的专家3名,研究生83名,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5名,*市优秀专家4名,*市拔尖人才5名。医院被命名为国家级爱婴医院,江苏省医师进修基地,国际白内障复明基地,国际“微笑列车”定点唇腭裂手术医院;*市眼病防治研究所、*市脑血管病研究所和*市不孕症研究所皆设于本院。本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的三级综合医院,设置20个病区,24个临床科室,8个医技科室,3个研究室,10个科研室,承担着本市和苏鲁豫皖的主要医疗及抢救任务。20*年医院门诊总量36万人次,出院1.6万人次,总收入1.47亿元。
二、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情况
去年8月份以来,我院根据省厅(20*)37号文件和*市卫生局(20*)41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市纠风办和卫生部门的统一部署,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塑造高素质职工队伍,创建文明单位为根本,紧紧围绕*、市实现富民强市,保持苏北领先,保持淮海经济区领先,争做江北“两个”率先领头羊的目标,积极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医院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坚持“评”、“纠”、“建”共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面促进医院行风建设。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医院行风工作。20*年8月7日,市卫生局召开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动员之后,我院多次召开和行政会议,研究落实开展民评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计划,成立了由院长、蒋明伟同志为组长,院职能科室各基层总支和工会、团委参加的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利用职工大会、办公会、院周会、政治学习等各种方式广泛动员,大力宣传开展民主评议行风的重大意义、目标和举措。全院共印发学习材料1000余份,组织民主评议专题学习四次,在落实组织机构的基础上,院评议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实行职能科室包片定点的方法,深入基层,组织学习,查找差距,积极整改。在宣传发动阶段,我们坚持强化思想教育,在内强素质上下功夫,筑强思想道德的防线。通过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全院职工在民主评议行风中的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实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全院形成了大力宏扬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情、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新风貌。
。通过兑现承诺,提升我们的服务水平,使广大群众切实感受到医院的行风新变化,提高社会满意度。
2、从严要求,抓好自查自纠。从去年8月下旬到9月,我院着重在民主评议行风的关键阶段--自查自纠方面下功夫。对照评议标准,一是做好自我排查,先后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印发住院、出院病人问卷调查表,召开座谈会,组织明查暗访等有效形式,逐级对医院行风建设的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进行排查。按照省市卫生系统民主评议行风工作考核方案的要求,从组织领导、服务承诺、自查整改、方便就医、规范服务、提高质量、合理收费、改善条件、药品招标和廉洁行医十个方面查找出需要改进的问题20余项,在查找问题的基础上,进行认真的梳理和分析,能改的立即整改,不能改的限期整改,暂时有困难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设立了一站式服务中心,结合门诊大厅改造,进一步方便就医,实行划价收费一次以及药房窗口柜台式服务,建立中心采血室,对各种检验、化验报告集中管理并提供药价查询,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信息公示,针对病人看病等候时间较长的问题,实行分散挂号,分层收费,方便病人就诊,在规范服务提高质量方面,进一步推行病人选医生制度,实行医患沟通尊重病人知情同意权,同时严格执行各项诊疗技术规范和标准,医院考核委员会多次研究,印发了《*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综合考核体系》逐月进行考核,奖惩兑现。
在合理收费方面,严格执行省市物价收费标准,实行收费项目和服务价格公示,药品价格查询制度,进一步细化门诊住院费用清单制,并在门诊大厅药房实行门诊药品清单制(超市化服务),使老百姓明白就医,放心消费。
。
在廉洁行医、采购招标方面,我院坚持院务公开,对药品、器械和大中型医疗器械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同时大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洁行医教育。去年一年来,医务人员共退红包价值1万余元,未发现收受红包等违规行为。
3、重视用民主评议的结果来推动医院行风建设。在民主评议阶段,我院先后接受了市纠风办和卫生局行风办组织的行风监督和测评工作,主动为评议人员提供热情、快捷、周到的服务,随时随地接受评议人员的检查和咨询。高度重视在评议过程中对我院提出的问题,认真查找原因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进行反馈。
4、抓好总结整改,巩固民评成果。在宣传发动自查自纠和民主评议阶段后,我院切实抓好总结阶段工作之后,针对卫生行风监督员及广大群众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针对卫生行风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管理制度,制定了“员工手册”,修订了廉洁行医的有关规定并公示。加大监督制约和查处力度,使行风建设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我们在整改、总结过程中,还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分级分阶段总结民评工作取得的成果,分析存在的差距,继续抓好各项承诺的落实。
三、开展民评工作的几点体会。
民主评议工作,是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切实加强卫生行风建设,加快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我们在半年的工作实践中深刻体会到:
1、组织健全、领导重视是搞好民主评议工作的基础。这次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与以往工作相比,要求更高,操作更加规范,评议的范围更加广泛。搞好民主评议的关键前提是加强领导,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事关改革和发展、稳定的大局。医疗卫生行业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民评”工作的开展,充分体现了党和对人民群众的关怀,对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视。通过这次民主评议活动,能够进一步加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教育,明确指出我们提倡什么,禁止什么,反对什么。对医疗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整改。。
2、坚持依靠群众,开门,是民评取得良好成果的关键。我们在民主评议过程当中,清醒的认识到:民主评议行风实际就是开门,开门树新风。院、院各级职能部门,坚定地相信群众、依靠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通过承诺公示、行风热线、院外监督员、问卷调查、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对于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闻过则喜,虚心接受,认真改正,以评促纠,边评边改,使民评工作收到扎实的成果。
3、自查自纠,是保证民主评议成果的重要阶段。自查自纠工作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民主评议工作的实际效果。我们在民评过程中,按照省市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切实做到“四查四找”:一查思想,在党性观念,群众观念,文明服务的意识上找差距;二查作风,在为群众服务措施效率上找问题;三查纪律,在执行纪律,规范服务,廉洁行医等情况上找不足;四查制度,在自身建设、制度建设和管理监督制约机制上找漏洞。通过“四查四找”,确保了整改阶段工作的深入扎实,使民评工作高标准,严要求,高质量。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为指导,以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为基础,以深化乡(镇)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为动力,以创建活动为载体,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提高乡(镇)卫生院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价廉、方便、安全、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创建目标
创建活动从20*年开始,利用3年时间,到2008年全省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达到标准化水平:实现基本设施齐全、人员配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监督管理规范。重点加强预防保健、急救、产科和中医科建设。
三、创建内容
(一)建设规模
乡(镇)卫生院根据乡(镇)行政区划和当地卫生服务需求设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建设和基本装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1、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按其功能划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按照床位规模,可划分为0-10床、11-29床和30床以上三种类型,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一般不宜超过50床。建设标准按照《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执行。乡(镇)卫生院功能分区合理,环境整洁、安静、绿化、美化、净化;对医疗污水、污物、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卫生学标准;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环境安静;业务用房符合国家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
2、设备配置标准
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器械装备,应根据其不同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医疗设备器械装备水平,应与其医疗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设备配置标准按照《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科室设置
乡(镇)卫生院的科室设置应与其承担的功能、任务和工作需要相适应。
1、一般卫生院的科室设置
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设有的防保科;有条件的可设置五官/口腔科;
②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放射科、功能检查室、观察治疗室、注射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有条件的可设置手术室、产房、理疗室、中药炮制室、煎药室;
③其他科室可根据需要设置。
2、中心卫生院的科室设置
在一般卫生院科室设置的基础上,增加设置五官/口腔科、手术室、产房、理疗室。
(三)人员配备
乡(镇)卫生院的人员(含预防、保健、医疗、护理、医技及管理、工勤等所有在编人员)配备合理,与其承担的功能、任务、服务人口和工作需要相适应,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
1、卫生技术人员总数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85%;
2、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配备专职防保人员3-4名;
4、护士配备应符合临床和社区护理需要;
5、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和中医执业医师占提供临床医疗服务人员的8%—12%;
(四)与运行机制
乡(镇)卫生院由举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公开、择优选聘作风好、懂业务、善管理,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乡(镇)卫生院实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全员聘任制,建立起多劳多得、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机制。
(五)功能与任务
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康复等综合服务功能完善;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责,实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
1、预防保健服务:
①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传染病疫情、疾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的报告任务,严格执行法定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认真做好传染病监测、登记、报告工作。
②负责辖区内预防接种工作。儿童计划免疫“五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计划免疫接种规范安全,接种卡、表、证齐全,填写真实完整。
③有针对性地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筛查和行为干预,以及对高危人群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④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开展妇幼保健、老年保健、精神卫生、康复医疗等工作的健康指导。
⑤做好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孕产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分别达到80%,孕产妇、儿童保健手册和登记表填写完整。。
2、基本医疗服务
①运用适宜的中西医药及技术,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
②提供急救服务,做到24小时应诊,对急、危、重症病人能进行维持生命体征的抢救,对无条件诊治的应及时转诊,对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③医护人员熟练掌握医疗器械的正确操作、徒手心肺复苏等抢救技术;
④设产科的乡(镇)卫生院能提供正常产服务;
⑤提供出诊、转诊和巡回医疗服务,出诊随叫随到;
⑥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进行社区卫生调查,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3、健康教育工作
积极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深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开展健康指导,普及卫生防病知识,提高农村广大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
4、计划生育技术及康复服务
①开展计划生育咨询、宣传并提供适宜技术服务;
②提供康复服务。
5、其他工作
①积极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
②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的管理、技术指导及乡村医生培训等工作;
③负责辖区内卫生工作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各种统计报表填写规范、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④负责对本辖区环境卫生治理、除四害、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⑤根据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提供其他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
(六)乡(镇)卫生院管理
1、乡(镇)卫生院命名规范;
2、认真执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
3、严格执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及技术操作规程;
4、管理体系健全,各项工作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
5、加强门、急诊管理,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
6、医疗服务规范,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7、门诊登记、手册,处方,住院病历、护理记录等医疗文书书写规范,符合要求;
8、急救器械完好、药品齐全,无假劣药品,毒、麻、精神类药品管理符合规定要求;
9、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严防院内感染发生;
10、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管理规范;
11、加强人员培训、考核,建立卫生技术人员技术档案;
12、建立公示制度,设立公开栏,公开各种收费及常用药品价格;
13、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医疗收费价格,监督审计制度健全;
14、防保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落实;
15、健全医疗事故防范措施,严防医疗事故发生;
16、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认真执行。如乡(镇)卫生院工作制度,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诊疗护理常规及技术操作规程,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登记、报告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卫生工作登记、统计、报告制度,医疗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等;
17、乡(镇)卫生院无经营性亏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七)医德医风
乡(镇)卫生院实行医德规范、职业纪律、收费项目、药品价格公开,就医秩序良好,有便民、利民措施。。医务人员佩戴胸卡上岗,着装整齐、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服务热情、廉洁行医,门诊、住院病人满意度达到97%以上。建立医德医风教育考评和奖惩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实施办法与步骤
(一)创建活动以市为单位开展,按照省卫生厅下达的《河北省创建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实施规划》,分年度实施。20*年全省标准化乡(镇)卫生院达到30%,2007年达到60%,2008年达到80%。
(二)20*年3月底以前,省卫生厅制定下发《河北省标准化乡(镇)卫生院考核评估标准》。各市卫生局根据省卫生厅制定下发的《河北省创建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实施方案》和《河北省创建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实施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规划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三)20*年4月1日开始,各市正式启动创建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活动。
(四)标准化乡(镇)卫生院的考核评估,采取逐级申报的方法进行。每年10月底以前,各市卫生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申报的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按照《河北省标准化乡镇卫生院考核评估标准》,逐一进行考核评估。于11月10日前上报评估结果,并向省厅提出复核评估的书面申请,由省厅组织抽查复核评估。省厅复核后由各市卫生局进行命名表彰。省厅每年将在命名的标准化乡(镇)卫生院中择优评定省级示范乡(镇)卫生院,并进行命名表彰。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创建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活动,对于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创建活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目标。为确保创建工作的开展,省卫生厅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创建活动。
(二)制定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卫生局要根据《河北省创建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实施方案》和《河北省创建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实施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创建实施规划、工作计划、保证措施和检查考核制度。要扎实工作,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医改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医药卫生改革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医改工作,自年1月以来,临河区卫生局多次召开基层“医改”工作会议,提前谋划,为下一步实施基层“医改“的具体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医改关乎于民生,为了确保医药卫生综合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我院作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更是“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点。通过学习各项医改和文件精神,我们感受到了自治区实施基层“医改”的决心与信心,医改之举势在必行。
如何使“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卫生事业大发展”的重要目标得以实现,我院全体班子成员认真研读相关“医改”配套文件,领会并把握“医改”方向,认清并紧跟“医改”形势,积极探索,共同努力,从思想到行动均做了积极充分的准备。
(二)成立组织机构、强化宣传培训
1、我院先后成立以院长为组长、院委会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医改筹备领导小组和医改岗位设置领导小组,确保医改工作扎实稳步推进。
2、年召开全院职工会议,组织学习“医改”文件,同时,结合自身实际,就单位回归公益性、定编定岗不定人、竞聘上岗、转岗分流、基本药物采购、药品零差价率销售和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展开了讨论,掌握医改、使全院职工从自身实际情况找准自己位置,积极参与到医改工作中来。
(三)核对药品价格、准备执行零差率销售
。
。
(四)审核资质证件、摸清人员情况
做好竞聘前的准备工作,是确保竞聘顺利的基础。对我院所有人员逐人核对执业(从业)资格、学历、进入岗位时间和在岗情况进行摸排,共有职工12人,现有在编人员有2人,符合竞聘上岗的编外专业技术人员有10人,符合竞聘上岗的编外工勤人员有2人。
(五)设置拟定岗位、组织竞聘上岗
依据核定我院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编制9个,工勤技能岗位编制2个,拟定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做好竞聘上岗的各项准备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因需设岗、按岗聘人、合同管理的原则落实竞聘上岗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发现、解决竞聘上岗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医改领导小组报告,使竞聘上岗工作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完成。
(六)医改下一步工作计划:
严格按照临河区第二批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暨综合改革工作日程表规定的时间完成相关工作,继续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这一中心任务,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重点,稳步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医药卫生综合改革,继续巩固和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水平,启动实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七)业务情况
截止5月31日门急诊总诊疗人次8686人次,同比增长61%,合作医疗门诊5086人次,同比增长95.2%,普通门诊3600人次,同比下降73%,住院32人,同比下降71%,总收入323384.9元,同比增长5%,业务收入245104.9元,同比增长15%,医疗收入29879.3元,同比降低13%,药物收入215225.6元,同比增长19.4%;上级财政拨款78285元,同比增长,2%。总支出368128.88元,同比降低3%,医疗支出99548.47元,同比降低,48%,药物支出145390.元,同比增长22.9%,人员支出90113.47元,财政专项支出40497.5元,合计收支结余--44743.98元,同比降低,44.7%。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稳步开展
新丰乡共有5个行政自然村,26个村民小组,总人口5760人,均为农业人口,年参合人数5042人,同比降低0.5%,上缴个人参合基金201680元,连同各级财政补助共计1210080元,全乡参合率为87.5%,同比2010年参合人数有所下降,综合归纳原因为年缴费时间较短,在财政票据和合作医疗微机录入结束之后,有较多农民要求参合,全乡上半年(截止年5月31日)止新农合住院补偿情况如下:
合作医疗共计补偿5086人次,共计补偿金额273062.61元,平均人均补偿53.68元,其中住院补偿32人次,补偿总金额28449.5元,平均人均次费用8.04元,与上年同比增长53%,门诊统筹5042人次,补偿总金额201680元,平均人均次费用40元,非现场报销12人次,报销总金额42933.11元,平均人次均费用3577.75元,从总体水平看,报销总人数与上年同比增长95%,报销总金额比上年度同期增长32%倍。
三、开展医疗服务质量大检查
1、建立院、科两级质控体系,实行职能科室与临床医辅科室联动考核机制。我院根据实际及时调整了医疗质量、护理质量、病案质量、感染控制、药事等6个管理委员会的专家组成,从人员上保证了质控部门经常性质量监控工作的持续开展。将医院各项日常工作进行标准量化,定期考核督查。采取行政职能科室考核临床、医辅科室的工作业绩,而行政职能科室的工作业绩由临床、医辅科室及医院考核领导小组来共同评分。
2、突出医疗服务质量主题,实行重点科室重点监控。在定期进行考核督查的同时,强化医疗服务质量与医疗安全意识,把重点放在医疗工作环节上,注意对工作流程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强调对12项核心制度的贯彻执行;如经常性抽查运行和入档病历书写质量,监控: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疑难病例讨论制度、院内外医师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建立和完善了医疗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医疗安全报告制度。
一是加强医务人员素质培养,规范执业行为。加强了医务人员医学理论知识及个人综合素质的培训,举办了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开展了一系列的专业知识及服务礼仪竞赛活动,医务人员业务水平不断提高,“三基”考核成绩良好。二是建立了医疗事故防范机制,增强了医疗安全责任感。为切实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各种医患矛盾,建立了较完整的医疗事故处理预案,制订了相关的管理措施,不断加强了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学习,提高了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了医疗安全。三是强化医疗质量意识,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始终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作为医院工作的主线,建立健全了各项医疗管理制度,开展了定期与不定期的医疗服务质量考评活动,不断地培养、引进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较好地开展了各项新业务、新技术,从而保证了医疗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强化医疗文书书写,各科室均能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要求加强医疗文书书写管理工作。四是加强门、急诊工作,提高应急救治能力。门、急诊工作运行有序,急救药品齐备,各专业值班人员坚守工作岗位,处理及时、操作熟练,确保了绿色通道畅通。五是加强临床药品管理,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注重临床用药安全管理,抗生素使用合理,品、管理规范。六是院内感染管理意识不断加强。医院感染及一次性医疗用品实行规范管理,监测资料较齐全,统计指标达到标准要求,一次性用品残核去向正确。
3、加强药品管理,保证用药安全有效。把好用药关,药品严格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加强对的管理。狠抓临床合理用药,安全用药,完善《临床药师查房制度》、《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医师合理用药评价通报及执行制度》、《医师用药情况监控制度》等规章制度,形成了医院合理用药评价、监控、通报等整套科学管理体系。坚持做到合理使用抗生素,实行抗菌药物分线管理分级使用,指导医师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医院既要在诊断、治疗上尽量做到优质、高效、安全,又要在治疗费用上切实做到透明、合理,使患者得到实惠。我院严格执行收费,规范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严禁超标、分解收费现象发生。
5、为方便患者看病,切实解决患者就医的各种不便现象,改进和简化了就医流程,为病人提供更优质,更快捷的服务。
6、在门诊大厅免费提供开水及一次性纸杯,在门诊输液大厅增加了输液椅等设备,方便病人看病就诊。这些方便患者的服务项目正在向规范化扩展。人性化服务不仅为病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服务,密切了医患关系,加快了病人康复进程,还促进了医德医风建设。
四、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情况
主要通过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大力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把医改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
(一)为辖区内居民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截止年5月31日,共建立了4191份健康档案,健康档案项目内容完整、真实,建档率达82.5%,健康档案合格率达到了87.5%。其中普通人群3671份,65岁以上老年人282份,高血压病421份,糖尿病135份,儿童339份,孕产妇17份,重性精神病12份。
2、建立健康档案的同时对不同人群进行了健康教育及指导,对存在慢性病危险因素的居民进行了干预。居民健康档案分村、分类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健康教育
结合我镇的具体情况,通过医疗门诊、下乡义诊、宣传、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出版宣传板报等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及健康知识咨询活动,以宣传慢性病、传染病、艾滋病等知识入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活动:
1.健康教育讲座
今年来至今共开展了健康教育讲座5次。讲座主要针对慢性病居民、育龄妇女、中老年人、儿童家长及重性精神病患者家属等重点人群,受益群众52人,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845份。
2.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在卫生主题宣传日开展主题健康教育活动3次,受益群众195人,发放健康教育宣传资料1180份。
3.健康教育宣传栏
按照规范要求,我院在门诊大厅设置了1块宣传栏板,一块LED显示屏,专栏面积均超过2平方米。根据我乡常见病、多发病出版相关疾病的防治知识、传染病防治知识、慢性病防治重点、养生保健要点等群众需要并希望了解的健康知识内容,每月定期更换一次内容。截止年5月31日出版健康教育宣传栏6期,各村出版墙报2期。
4.音像资料播放及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发放
我院刻录了公民健康素养、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病防治健康讲座、甲型H1N1流感的防治、糖尿病预防与治疗、小儿肺炎的防治、孕妇饮食与营养等健康知识内容的光碟,每天在输液室、候诊区轮流播放,每次播放在一个小时以上。
发放由临河区卫生局印制的突发事件宣传、急性传染病防治、慢性病防治、常见病防治等宣传材料共计1000份。我院还自行印制多种健康教育宣传资料,通过下乡义诊宣传活动、门诊及住院服务及开展健康讲座等形式向广大居民发放了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共计1500份,取得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5.健康教育培训
我院举办了健康教育业务学习培训4次,努力提高医务人员的健康教育能力,以促进我镇健康教育工作的发展,提高镇内居民健康素质。
6.健康教育督导
对辖区村卫生室开展了第一季度计免、妇幼等健教督导检查,并现场将督导结果反馈给村医务人员,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督促其进行认真整改。
7.计划免疫
全年完成了6次冷链运转。
冷链运转是控制乃至消灭计划免疫相关疾病的基础工作,因此,确保冷链运转高质量地进行是搞好计划免疫工作的先决条件。我们坚持6、8、10三次高温期间冷链运转冰排与疫苗同包装运行,在每次运转时,区疾控中心到乡镇进行计划免疫督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年计划免疫五苗接种率均达到95%以上。其中:卡介苗:应种人数13人,实接种13人,接种率100%;脊髓灰质炎疫苗:基础免疫第一次应种人数15人,实际接种15人,接种率100%;第二次应种30人,实际接种30人,接种率100%;全程全量应接种30人,实际接种30人,接种率为100%;百白破三联混和制剂:第一针应种15人,实种15人,接种率100%;第二针应种30人,实种30人,接种率100%;全程全量应种30人,实种30人,接种率100%;麻疹疫苗:应种16人,实种16人,接种率100%。加强免疫:脊髓灰质炎加强免疫4岁加强免疫应种20人,实种20人,接种率为100%;百白破三联制剂加强应接种16人,实接种16人,接种率100%;百破二联应接种20人,实接种20人,接种率100%。麻疹1.5-2岁组加强免疫:应接种10人,实种10人,接种率100%;麻疹6岁组加强免疫:应接种19人,实种19人,接种率100%。乙肝疫苗接种:第一针应种13人,实种13人;第二针应种13人,实种13人,第三针应种15人,实种15人,接种率分别为100%。24小时首针及时接种13人,首针及时接种率100%。与此同时进行了麻疹强化免疫应种14人,实种14人,腮腺炎疫苗强化应种16人,实种16人,接种率分别为100%、100%。都按时完成了上级下到的任务。
(B)全乡AFP监测工作运转正常。
AFP旬报率均达100%,全乡AFP病例监测达到卫生部监测标准。其它指标亦达到规定要求。
(8)妇幼工作
由于健康教育的开展,因势利导,用实例去说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重要性,确保母婴安全。年全年活产17人住院分娩率为100%,产妇总数13人,建卡13人,建卡率100%,系统管理率93%,年筛查出高危孕妇3人,住院分娩率100%,对筛出的高危孕妇均进行专案管理,并有评分及指导治疗。年出生低体重为0人,出生低体重发生率为0%。。对于孕产妇管理,村医尽职尽责,对孕产妇进行早孕指导,及时发放《孕产妇保健手册》,年发放《母子健康手册》17本。并做好保健服务,将健康教育贯穿整个孕产期,及时解决孕妇思想顾虑,使每个孕妇安全度过孕产期。
叶酸项目:为加强出生缺陷干预工作,降低我区神经管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今年,在区卫生局、妇幼保健院的领导下我乡农村实施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我院在保健院的指导下对我镇乡级妇幼医生进行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知识的培训,通过广播拟定宣传稿对广大村民进行宣传,对各村准备怀孕和怀孕早期的农村妇女进行摸底调查发放宣传单。入户通知其领取叶酸片,进行健康教育,签订知情同意书,使服药对象正确了解相关知识,提高叶酸使用率和依从率。共计发放叶酸17人份,合计102瓶,叶酸服用期间定期进行随访,共计随访17人,叶酸知晓率达到100%,叶酸依从人数达到16人。
五、行风建设
(一)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加强行风建设,教育是基础。结合实际,突出重点,丰富教育形式,讲求教育实效,深入开展思想教育工作。。二要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诊疗行为,切实维护好群众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三要深入开展法律法规、纪律教育,不断增强医务人员遵纪守法、依法行医、廉洁诚信的服务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四要广泛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围绕“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把“四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结合起来,加强院风建设;要把廉洁教育融入到卫生院各项工作中,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气。
(二)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不正之风的发生
加强行风建设,制度是保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行之有效的制度,切实做到按制度管人管事,规范行为。
1.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建立民主决策机制。建立职工代表会议和职工大会制度,定期讨论研究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听取职工对卫生院管理、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实现决策议事的科学化、民主化。
2.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和行风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区委、区、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要制定和完善廉洁从政、从医行为规范和相关管理监督制度,规范权力行使程序,规范和约束干部职工的行为。要以纠正虚报体检、挂床住院和医务人员收受回扣、开单提成等问题为重点,建立行风建设各项制度,全面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3.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制度。严格贯彻执行《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抓好制度落实,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规范化。
4.加强制度执行力的建设。要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和行风建设的监督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逐步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的工作机制。
5.全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院务公开是卫生院规范化管理、接受监督的重要形式。要切实做好向社会和向院内“两公开’’工作。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包括:①乡镇卫生院的各项法定证照;②医务人员、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称等基本情况;③医务人员、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④药品、检验、诊疗、疫苗接种等医疗卫生服务项目的价格和收费标准;;⑥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向院内公开的内容包括:①院领导班子决定的重大工作事项;②卫生院财务收支情况(含上级拨款、专项资金、业务收入、社会捐赠等资金);③药品、耗材、医疗器械、化验试剂、制剂等采购情况;④奖惩、劳务分配情况;⑤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⑥其他需要向院内职工公开的信息。
6.大力推行承诺制度。践诺诚信是树立卫生行业良好形象的具体体现。乡镇卫生院和医务人员要向社会公开承诺。具体内容为:①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依法行医、规范管理;②严格执行新农合各项,不弄虚作假;③礼貌待人、热情服务、文明行医、不收“红包”、回扣;④对患者诊疗认真负责,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不开大处方、不滥检查,不使用伪劣、过期药品,保证用药安全;⑤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分解收费、不自立项目收费、不超标准收费;⑥不公开患者病情隐私,为患者保守秘密;⑦其他需要承诺的事项。
(三)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使用的监管
健全和严格遵守新农合医疗基金使用的管理规定,严禁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套取新农合基金。院合管办要加强对新农合基金使用的监管工作,定期开展督查,重点监督检查基金管理和运行是否规范、基金使用是否合理并定期公开、医疗服务行为是否规范、农民医疗负担是否有所减轻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要加大查处和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工作力度,严肃查处在基建、采购活动中的商业贿赂案件、套取新农合基金案件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风案件。要注意利用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总结教训,引以为戒,以查促管,以查促建,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五、优质护理
“优质护理服务工作”不仅仅是护理方面的工作,也是整个医院的工作,关系到每位职工的切身利益,要从深化医药卫生改革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以创优工程为契机,坚持以人为本和“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努力推动医院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
我院制定了“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活动总体方案、组织结构及活动计划。争创“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卫生院”、争创“优质护理服务示范病房”、“优质护理服务先进个人”。把“创优工程”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统一部署,将每项内容、每项责任逐一落实。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做到人人知晓活动目标,活动内容,人人领悟活动内涵重点。讨论制定科室创建“优质护理服务示范病房”活动计划。
六、创建无烟医院
根据上级部署及医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下,禁烟工作进展顺利,按照工作要求,医院向全体职工发出了禁烟倡议书,成立了院科三级禁烟领导小组,明确职责,树立目标,并制定了全院禁烟工作发展规划、工作制度、奖惩措施。把禁烟工作列入医院发展规划。。二是多种形式开展创建“无烟医院”的宣传工作。统一在医院大楼的主要入口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在门诊候诊大厅、接诊室、病房走廊、办公室、会议室等处张贴悬挂禁烟标志。专门制作禁烟健康教育处方及宣传牌,对门诊病人及探视家属进行控烟宣传。明确院内禁烟场所。四是通过宣传栏、横幅、院务会和职工大会向全院工作人员进行禁烟宣传,强调做好禁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五是将禁烟宣传融入住院病人的入院宣教中,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的医学知识,告诫病人及家属禁止在院内吸烟,整项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七、计划生育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为了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我院成立了由院长孟任组长,曾任副组长,等有关领导、科室负责人和护士长为成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做到分管领导亲自抓,科室负责人具体抓,上下配合,齐抓共管,确保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及有关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广泛开展宣传
医院针对职工多、妇女多这一特点,利用职工大会、科室晨会及卫生咨询服务,认真学习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提高全民计划生育意识,统一了职工思想,在职工及人民群众中树立起学法执法、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为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设置医疗机构,由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设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输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第三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名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省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组、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
;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
(一)出具虚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给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编制内的医疗机构。
第八十九条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件和本细则以及当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管辖范围内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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